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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2-26 14: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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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拟接受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公司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和保障南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和改善南宁市的营商环境,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治、自律和规范化管理,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管理人队伍的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活动;

(四)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沟通、交流,鼓励会员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建议;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学习交流等活动,培养、提高会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指导会员做好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拓展会员业务领域;

(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监管和评价体系,推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组织对无产可破的企业提供法律及其他有关援助;

(八)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破产管理人的纠纷;

(九)接受职能部门的委托,组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

(十)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加强行业文化建设;

(十一)承接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已入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且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募管理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获得指定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7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1/3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7名,监事会的主任、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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