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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4 17: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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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收费、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  一级管理人,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二)  二级管理人,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三级管理人,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   每年三月底前,本协会会员应按标准将会费汇付至协会银行账户。

二)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三)  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一)  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  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  协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四)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社会保险金等;

五)  协会秘书处办公用房租赁费;

六)  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  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  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  协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四)  依据协会章程,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5日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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