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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费
- 分类:关于我们
- 发布时间:2023-05-04 17: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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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收费、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 一级管理人,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二) 二级管理人,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三级管理人,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 每年三月底前,本协会会员应按标准将会费汇付至协会银行账户。
(二)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三) 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一) 全体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 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 协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四)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社会保险金等;
(五) 协会秘书处办公用房租赁费;
(六) 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 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 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 协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四) 依据协会章程,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5日南宁市破产事务管理人协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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