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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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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法〔2016〕385号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11日施行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11月11日 法[2016]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法〔2016〕385号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11日施行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11月11日 法[2016]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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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2016〕385号

发文日期:  2016年11月11日

施行日期:  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11月11日 法[2016]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重要作用,切实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破产法的实施,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常态化、法治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法[2016] 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案件流程节点、各类公告、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必须在作出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第二条 为推广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应用,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行使相关权利,查阅案件信息。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后,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不得拒绝或拖延审查。

第四条 承办法官要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法官工作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办理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汇集、分析、考查各地破产案件审判情况将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并定期对各地的有关数据指标进行通报。

第五条 为促进重整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企业运营价值,关于债务人信息的披露,管理人除应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企业产品、职工、资产等企业概况;

(二)企业经营困境及出现困境的原因;

(三)企业品牌价值、销售渠道、先进设备、知识产权、特殊资质、政策优势等方面的特有价值;

(四)管理人工作日志;

(五)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后续经营情况。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对网上预约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拒绝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破产案件考核机制,将破产案件的信息录入、信息公开、立案受理等信息网应用各项工作纳入案件绩效考核。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制定完善管理人考核办法,将工作信息公开、债务人信息披露等各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管理人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设立专门信息联络员,向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及时报送破产审判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疑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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